□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謝威利
  方旭1995年與前妻離婚,婚生子方正由其撫養。2004年方旭與陳敏再婚,幾年後,方旭被查出患病。2012年6月,方旭立下遺囑,遺囑載明,由兒子方正繼承他位於重慶市北碚區郭家沱的兩套房屋,方旭還對名下的個人其他財產做了處分。一個多月後,方旭因病去世。
  方旭去世後,其名下的多套房產以及車輛的相關證件,都由陳敏保管。方正因與繼母陳敏協商在遺產分配上未能達成一致,將陳敏告上法院。
  陳敏認為,這兩套房子取得的時間,是方旭與她再婚後,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,其本人享有這兩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權。
  法院審理後查明,方旭再婚前個人擁有一套房屋,婚後因拆遷補償,原有的一套房屋變為兩套房屋。這兩套房屋,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。
 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,該兩套房屋屬於方旭婚前個人財產,方正可依遺囑繼承。方旭的其他財產,適用法定繼承。陳敏不服一審判決,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重慶一中院審理後,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  審理本案的法官庭後表示,在繼承開始後,有遺囑的,根據遺囑進行遺產的分配,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等的,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遺產的分配。雖然,涉案的兩套房屋是方旭再婚後取得,但該兩套房屋是基於方旭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因拆遷補償得來,系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形式上的變更,並不影響財產的性質。因此,該兩套房屋仍屬方旭婚前個人財產。
  (原標題:婚前房婚後拆遷變兩套屬形式變更非婚姻財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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